尊敬的小规模纳税人: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4〕71号)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)的规定,从2014年10月1日起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(含3万元,下同)的,免征增值税;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,免征增值税。因总局软件尚未修改完成,故2014年11月申报期(所属期2014年10月)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列的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,暂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8号附列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。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:
一、“销售额”计算范围包括: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、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、免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,含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。
二、符合《通知》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,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(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),仍需缴纳增值税。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。
三、符合《通知》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,其销售额仍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要求填列,符合免税条件的,免征的增值税在“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”栏次(申报表第11栏)反映。
苏州市国家税务局
2014年10月31日